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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来源: 深圳市一带一路投资促进会   日期:2017-06-27 23:54: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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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福建自贸试验区”)是国家战略需要,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的重大举措。福建自贸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更加深入参与国际竞争、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和两岸经济合作新模式的重要使命。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大力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根据福建自贸试验区的实际需要,本着改革创新、先试先行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试点。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可以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也可以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申请人自行登陆查询比对系统,确认其拟使用企业名称不违反企业名称规则,即可自主申报,并对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探索通过立法途径创新名称争议处理机制,授权登记机关通过便捷、高效程序裁决名称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强化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措施,对于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者根据名称争议裁决、判决结果应当予以纠正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在企业名称数据库中删除该企业名称,暂以企业注册号代替,并将该企业以注册号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二、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开展企业集团登记制度改革。允许子公司达到三家的企业设立集团,不受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条件限制,直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无需向其登记机关申请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三、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三号”登记制度,按照“一窗受理、一表申报、并联审批、核发一照”的模式,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条件成熟后,实行“一照一号”登记制度。

四、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实行商事主体登记材料电子归档,不再进行纸质材料归档,商事主体登记材料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支持福建在自贸试验区内探索简化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六、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开展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确定营业范围。

七、支持对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广告企业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活动免予审批,允许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台资企业在设置户外广告时使用繁体字。

八、授予福建自贸试验区工商部门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住所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的企业登记管辖权。

九、授予福建自贸试验区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外资登记管理权。福建自贸试验区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辖区内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及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十、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建立企业信息互联共享“一张网”。以企业户籍为基础,完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存储和共享。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有效扩大社会监督。

十一、支持福建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企业新型日常监管制度。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组织自律和第三方机构的专业监督,尽快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专项任务检查、举报移送案件核查、无照经营查处、商品质量抽检等多种监管方式并用的新型日常监管制度,努力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监管新格局。

十二、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切实加强信用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发挥信用约束作用,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探索综合执法模式,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形成协同监管合力。推进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主体监管工作,加快市场监管风险防控系统建设。

请你局在福建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上述意见。执行中如有重大问题和情况应及时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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