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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局:工程选址应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尽可能原址保护

来源: 深圳市一带一路投资促进会   日期:2017-02-21 11:51:0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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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10日印发《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建设工程选址应坚持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的原则,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实施异地迁移保护或考古发掘。
  
资料图:2016年8月25日,“辽沈战役”的决策之地,位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的四野纪念馆东侧,包括开国上将刘亚楼旧居在内的7处不可移动文物被人为拆毁。

  《通知》指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础组成部分,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共同构成了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整体。

  《通知》提出,要认真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工作。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登记公布;涉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应事先征得文物所有人同意。价值较高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报请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报请前应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其价值内涵,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通知》明确,建设工程选址应坚持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的原则,因自然灾害、城乡建设等原因造成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不存或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经文物审查委员会核查确已不具有文物价值的,可提出拟撤销登记文物意见,由登记公布该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撤销登记应当记入文物资料档案。撤销登记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通知》要求,切实改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状况。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指导督促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日常保养维护工作,重视文物的日常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文物安全隐患。保存状况较差、险情严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抓紧组织开展抢救保护工作,切实改善文物保护状况和保存环境。保护过程中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

  《通知》还明确,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主动提供技术指导,通过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的方式,进一步明晰、落实文物所有人、使用人的保护管理责任。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和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由使用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没有使用人的,应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工作。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与所有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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